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美丽相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山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山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年全区域禁烧,尤其要突出做好夏秋两季重点时段禁烧工作,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农作物秸秆。
三、严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以及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2、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焚烧农作物秸秆,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秸秆禁烧工作,镇街、开发区是责任主体,村(社区)是实施主体。因禁烧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严重大气污染的,对有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实行有奖举报,对焚烧秸秆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区禁烧办举报电话:0561--319017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山区秸秆禁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